我国《民法典》中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研究
2021-07-11孟婕张民安
重庆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孟婕 张民安
摘 要:《民法典》突破传统隐私权理论的局限,对隐私权进行了首次界定,并且通过第1033条,列举隐私侵害的具体行为,却未对相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做进一步说明。以《民法典》隐私权条款和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为背景,结合域外法上相关领域的既有经验,探究以“社会规范”和“比例原则”共同构成我国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能为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上的精准适用和隐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构建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隐私权;侵权责任客观判定标准;令人高度反感标准;社会规范;比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05-0107-0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05.008
当今网络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造就了多维互联的信息传递方式,使得社会生活的融通性不断增加。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的持续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权利概念设置的明确指引性和法律规范的现实适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權编对隐私权的界定,一方面结束了多年来隐私权在司法界“名存而意不明”的状况,另一方面为权利人在新型社会形态下捍卫隐私利益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所采用的客体式分类定义,实质是将隐私权分解为一类抽象隐私利益与三类具象隐私利益,却未进一步逐类做出释明。尽管涉及三类具象隐私利益(私密信息、活动、空间)的案件,可通过侵权责任的一般判定标准进行裁判,然而,一旦案件涉及抽象隐私利益(生活安宁),《民法典》现有规范尚无法为裁判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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