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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著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05-06杨旭

艺术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著作权短视频

摘要:手机和电脑的普及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新的媒体形式通过一个个短视频呈现在人们面前,但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文以抖音平台为例,通过类型化分析,详细剖析各类短视频侵权现象,并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关键词:自媒体;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4-0-02

0 前言

当今时代,手机、电脑和平板电脑广泛普及,随之而来的各类APP也如铺天盖地一般,不知不觉间人们已经进入了新的媒体时代,即自媒体时代。这种新的媒体方式以其特有的内容包罗万象、消息迅捷简短、读取容易和视频生动形象等特点,强烈地冲击了原来的文字媒体时代。百度报告指出,近几年全国网民大幅度增加,并且有持续增加的趋势,庞大的网民群体的背后是可观的数据流量,在流量的诱惑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显著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自媒体平台的著作权保护还相对薄弱。因此本文以抖音平台为例,针对自媒体平台中有关著作权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1 自媒体平台中短视频的性质

1.1 自媒体的定义

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通过网络使用移动终端向外部发布自身事实故事和时事新闻的一种传播方式。如今的自媒体平台主要包括抖音、火山小视频、微博、西瓜视频等。

1.2 自媒体中的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

以抖音平台为例,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个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可以说包罗万象、五花八门,时间长度从十几秒到几分钟不等,那么这些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呢?对此,不能盲目地判定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研究。首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短视频创作门槛低、主题明确、时长较短,部分短视频类型制作方式单一,有关其作品属性的判定存在难题[1]。短视频要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其视频内容必须符合上述3个领域;二是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并且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复制形式包括电子形式的复制、录像、摄影等;三是必须具有独创性,这种独创性体现的是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了作者的个性,这种个性体现的是作者某种程度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和描述等[2]。短视频拍摄时长大多在15秒之内,作者能通过短短15秒表述一个观点或表达一种态度[3]。笔者通过类型化分析,将抖音平台中播放的短视频大致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自身创作、录制拍摄的,通常以情景故事短片、身边时事新闻为主;另一类则是对已有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制作而成,例如电影片段的剪辑合成等。对于这两类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要进行具体分析,显然这两类视频都具有可复制性,但是否具有独创性要进行进一步研究。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在短视频的著作权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但法律会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相适应。近几年,短视频的独创性在司法判例中已经得到确认。因此,自媒体平台中的众多小视频只要能体现出独创性,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不宜过低,单纯复制他人创作完成的一小段内容并不会体现个人独特的思想表达,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能构成作品[4]。

1.3 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1.3.1 创作者享有著作权

首先,个人独创的短视频的著作权应该创作人所有,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并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權,不论是否发表。其次,对于多人或团队合作拍摄的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首先应看拍摄前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应遵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其著作权应为多个合作者共同享有。

1.3.2 抖音平台是否享有视频的著作权

根据目前各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协议,大部分平台的作品版权依然归属用户,只是授权给平台用于传播。因此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享有的只是传播权,而不是其平台中所播放的短视频的著作权。

2 不同类型短视频的具体剖析

2.1 按作者进行分类

种类繁多的短视频按照作者属性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3类,包括普通用户制作内容、专业团队制作内容、官方媒体制作内容。

2.1.1 普通用户制作内容

普通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占据抖音短视频的绝大部分,每个人都有自己专属的人生发展历程和故事,随手一拍自己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便是一份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该类作品的作者并未接受过专门的摄影录像培训,使用的工具大部分都是手机、DV摄影机等,因此作品内容往往是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虽然只是简单的拍摄,但有些不经意的内容却可以产生巨大的影响。例如在抖音平台上有这样一个视频,视频内容主要为一个女生指着墙上的一处地名“饽饽山”无配乐地唱“饽饽山上摘饽饽给老公吃饽饽”等,拍摄手法极其简单,但点赞量高达200万,并且有大量网友争相模仿。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普通用户制作的内容普遍质量不高,但一样可以造成巨大影响。由于没有专业团队来运营,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这一类视频中。

2.1.2 专业团队制作内容

这一类短视频以情景短剧、技能分享和游玩美食为主,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较完整的剧情,或运用了较高级的拍摄手段,例如“陈翔六点半”“大LOGO”等。视频看似只有短短几分钟,其背后往往是一个专业的团队,涵盖视频的拍摄、剪辑、制作和宣传等。这一类视频有专业的制作团队,并且大部分团队背后还有专门的经纪公司在幕后提供经济支撑,相对来说侵权事件的发生较少,反而某些专业制作团队扮演的是侵权人的角色。

2.1.3 官方媒体制作内容

官方媒体主要作为官方发布权威消息或时事新闻的一个窗口,例如“四川观察”和“封面新闻”等抖音号。其所制作的短视频主要为新闻报道以及传递正能量的微视频。由于是官方制作,所以该类视频很少被侵权。

2.2 按照内容分为5类

2.2.1 原创故事型

此类短视频作品即最普遍的作品,各个年龄段的各类人群均可以独立或合作创作完成,门槛极低,内容极广,可以是原创的故事,也可以是自己随心所欲的一段拍摄,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并且大多数作品都具有独创性,因此该类视频也是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的重灾区。一般该类作品的作者都会在视频下方注明“使用该视频请注明出处等”防止侵权。

2.2.2 模仿型视频

在众多短视频中,经常可以看到两个短视频的内容极其相似,只是表演的人不同或有轻微改动。这类视频可以分为完全模仿型和半模仿半创新型,前者是指创作者完全模仿他人作品的内容,包括视频的背景、音乐和语言;后者则是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之上进行模仿并创新加工成新的作品。这类模仿型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争议最大,并且也最复杂,侵权对象往往就是原创故事型视频。

2.2.3 引用他人作品型

此类短视频主要包括合拍视频和评论视频等。合拍视频,即一个视频在屏幕空间上由两个独立的视频合成,一半是自己的原创视频,另一半则是其他人的原创视频;评论视频,指一个视频在时间顺序上由两个独立的视频连接而成,往往是先播放原作者的视频后再由创作者对其进行评论。这类属于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因此必须注明原视频出处,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2.2.4 电影解说型

此类型的视频虽不能占短视频总数的绝大部分,但用户经常可以刷到,例如“几分钟带你看完某个电影”“某某讲电影”等视频,在这类短视频中,一部时长1个多小时的电影被浓缩成短短的几分钟,时间虽短,但在看完视频后基本能掌握大部分故事情节。该类视频虽然帮助用户省去了大量的时间去观看原电影,但也是争议较大的一个类型,大部分电影解说都没有获得电影的著作权,因此该类型下存在较多的侵权案例。也有人以视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个人的一种娱乐和学习作为不侵权的理由。这就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对于此类视频,其个人娱乐和学习的说法是不对的。首先,在自媒体平台中发布短视频,所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不确定的多数人,其影响范围明显超出了个人学习的范围。其次,这类视频也不符合适当引用的条件。因此该类型的短视频如果没有授权,均属于侵权行为,只是电影片方出于许多考虑,例如可以扩大宣传等,多数未对此行为起诉。

2.2.5 编辑他人作品型

编辑他人作品是指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基础之上进行编辑,常见的编辑作品主要包括给他人的原创作品加上其他的音乐、配音或字幕等作为自己的新视频发布出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编辑、修改他人作品后当作自己的新作品发布,显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3 侵权方式及目前平台采取的侵权解决方式

3.1 侵权方式

在自媒体平台中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3类,包括直接引用、未经创作人同意而转发、抄袭发布。直接引用指直接使用他人作品而未标明出处,该方式严重侵害了原创作者的权利。未经创作人同意而转发,即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转发他人视频,属于比较明显的侵权行为。在抖音平台中经常可以看到两个视频内容极其相似,并且没有标注原创作者,这就是典型的抄袭发布,其背后是可观的所谓“流量”。

3.2 目前平台采取的侵权解决方式

目前自媒体平台大多实行投诉加申诉的模式处理侵权问题,属于被动式的处理方法,即平台用户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时向平台发起投诉,并且需提供相应证据,平台进行处理;对结果不认可时,可以进行申诉。

4 完善自媒体平台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4.1 平台的义务

自媒体平台作为短视频的发布平台,在防止侵权案件出现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但事实上多数平台往往根据“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规则”,认为自己仅仅只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在被通知存在侵权情况时,只要及时采取一些必要手段阻断其继续传播,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规则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平台不应该仅仅被动接受投诉。首先,平台应履行内容审核的义务,即改被动接受投诉为主动审查,建立专门的侵权审查团队,或与科研公司合作研发相似内容审查软件,使用这两种方法虽然要投入较多的人力财力,但从整体自媒体平台的长远发展道路来看,这样无疑可以打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在源头上大大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其次,平台针对用户提供的侵权举报,应迅速核实并作出处理,尽最大可能减少原创作者的损失。最后,建议平台可以通过奖惩结合的手段遏制侵权现象的产生,仅仅依靠平台的力量进行审查,面对浩如烟海的短视频难免力有不逮,因此可以发动众多用户的力量,通过采取物质奖励的手段,鼓励平台用户对侵权视频进行举报;同时对于侵权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可借鉴失信人的处理方法设置信誉等级,侵权次数越多则信誉等級越低,严重者可永久封停账号等。

4.2 创作者的义务

增强版权意识是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有效方法,目前侵权现象的泛滥正是因为大部分原创作者严重缺乏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不知道如何保护。对此,创作者不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还要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主动维权,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如果要引用、编辑其他人作品,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得到授权的必须得到授权,并且注意标明作品来源或出处,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5 结语

完善自媒体平台中的著作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互相配合,才能逐渐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进而将我国的法治建设推向新的高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郝明英.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4):50-58.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2.

[3] 李舒霓.短视频领域的维权难点——以“抖音”平台为例[J].声屏世界,2019(05):28-30.

[4] 李俊如.短视频著作权权属及保护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16):52-68.

作者简介:杨旭(1993—),男,山东凌县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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