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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2021-01-28王利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抵押

王利明

担保制度既有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也有促成资金高效率运用的功能。①参见谢在全:《担保制度的成长与蜕变》,《法学家》2019年第1 期。“担保物权制度自民法规定之定限物权构造向不同方式发展,因经济兴盛,工商活动复杂化,新型交易模式日新月异所使……体察国内外发展趋势,针对商业活动弹性、灵活性,将之导入明确化、合理化正轨,形塑有社会实益性之担保制度,实现物权法之功用。”②同注①。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结合我国既有的实践和理论发展,参考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涉及担保的指数指标,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 编,《联合国担保交易示范法》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等担保制度的最新趋势,联动修改物权编和合同编,实现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形式小改,实质大修”的立法理念。③参见朱虎:《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变革》,《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30日。

担保具有哪些功能?首先,它是一种典型的增信措施,也是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是否发达,会对一个国家的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生重要影响。其次,担保本身是债权实现的基本保障,有担保的债权越多,越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所以说,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趋势是完善担保制度和丰富担保形式,并进而产生尽可能鼓励担保的效果,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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