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
2018-03-16吴定贵
上海房地 2018年2期
文/吴定贵

在律师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债权人同时又与抵押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但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不知该如何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抵押权是否设立?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及债权人该如何主张权利?为了厘清前述问题中的法律关系,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参考。
一、关于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问题
(一)抵押合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抵押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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