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2021-01-28李珊珊
李珊珊 黄 忠
现代MMO(大型多人在线)游戏之父巴特勒(Richard A.Bartle)教授在《虚拟财产的陷阱》一文的结尾曾意味深长地写道:虚拟财产的最大陷阱就是其法律属性的不确定。①Richard A.Bartle, Pitfalls of virtual property.The Themis Group,2004,p.23.http://www.techkwondo.com/external/pdf/reports/PitfallsofVirtualProperty.pdf,2020年7月15日访问。在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甚至有学者还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为判断其可继承性的前提性问题。②参见王雷:《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着力协调的三种关系》,《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4 期。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如何妥当认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既有学说的见解
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增加,有关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不断展开,其中围绕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讨论尤为丰富,已经形成了诸多的学说见解。
1.物权说。美国的费尔菲尔德和威斯布鲁克主张,财产是人身权利以外的对物性权利,“虚拟财产”因具有对世性和可转让性而属于财产。③Joshua A.T.Fairfield, Virtual Property,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85, 2005, pp.1047-1102;Theodore J.Westbrook, Owned: Finding a Place for Virtual World Property Rights, Michigan State Law Review, Vol.2006, 2006, pp.779-812.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作出的(90)法检决字第039030 号函释也曾将虚拟财产作为“物”进行保护。④参见米铁男:《刑法视角下的网络数字化财产问题研究》,《东方法学》2012年第5 期。在大陆,虚拟财产物权说的内部则存在着两种证立的路径:一是以杨立新、林旭霞教授等为代表的本质论思路,即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应当被界定为“物”,同时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的特征,因而应当将其作为物权。①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