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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七编制《民法典》中统一损害概念之证成

2021-01-2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张 红

一、导论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则多规定在债法总则,主要包括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缔约过失等引起的损害赔偿。《民法典》中的损害赔偿规则因而形成“总则(债法总则)+分则(合同、侵权等)”的法律结构。英美法系与此不同,损害赔偿规定在各法律之中,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等,未建构更高更抽象层次的损害赔偿之一般规则。我国《民法典》不设置债法总则,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无一部形式上的“损害赔偿法”,但实质上的“损害赔偿法”是客观存在的,且范围涉及私法、公法和国际法。损害赔偿是救济私权的主要工具。“在某种意义上,所谓民事,实乃损害赔偿问题。”①王泽鉴:《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 页。通过学说建立实质意义上损害赔偿法体系,是民法学的重大课题。“法概念具有目的性”,“仿佛是‘编成密码’似地包含了评价”及法律原则,是贯穿法律内、外部体系的桥梁。②[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6 页。损害概念为损害赔偿之核心,且具有高度抽象性,欲以我国《民法典》有关损害赔偿的制度为基础,构建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进而圆融民法内外的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相对统一的损害之概念是基础中的基础。损害概念之统一可贯彻损害蕴含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实现损害赔偿规范的“形散神聚”。

有关损害赔偿的不同规范使用之“损害”,意义有着诸多不同,择其要者:首先,差额说未影响财产损害的界定,却使得人身侵害之种种赔偿方案被视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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