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借名登记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
2021-01-28王叶刚蔡晓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叶刚 蔡晓阳
一、借名买车中出名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裁判立场考察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 条的规定,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受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实践中一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机动车的行为,即所谓“借名买车”。近年来,出于缓解交通拥堵压力、改善空气质量等需要,北京、上海、广州、石家庄、天津、杭州、深圳以及海南省相继出台了机动车限购政策,“一号难求”的形势愈加严峻。①以北京市为例,依据2020年6月25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办公布的2020年第3 期小客车指标配置数据测算,中签率为0.0335%(2987:1),中签难度再创历史新高。https://www.bjhjyd.gov.cn/jggb/2020625/1593044335452_1.html,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6月26日访问。各大城市出台的机动车限购政策也催生了新的市场需求,“购车指标”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以获得购车指标为目的的借名买车现象日益普遍,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促成借名买车的中介机构。在借名买车的情形下,一些长期无法取得购车指标的人(借名人)通过与拥有购车指标的人(出名人)之间订立协议,将其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于出名人名下,以实现其购车需求,借名人通常也会向出名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借名买车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诸如购车指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效力问题,借名买车情形下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借名买车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以及相关的执行异议等纠纷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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