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
2020-10-21焦月飞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
焦月飞
摘要:2013年《消法》的修改,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相应的义务,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规定的范围中,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法》的消费者,是否使用《消法》第五十五款的保护,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现仍存有争议,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致使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有所欠缺。同时201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也明确“高风险金融产品”和“高风险金融投资”不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故本文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将金融消费者购买 “低风险金融投资服务”的知情权欺诈纳入《消法》中的保护,可以引用《消法》的惩罚赔偿条款,维护自身的权利。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九民纪要》;金融服务;惩罚性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将范围扩大到金融服务中,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但是,并未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导致在学界和实践中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裁判意见。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一系列的金融服务的案件分析,得到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其不能适用消费者的保护,即不能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而是适用《合同法》和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其二则认为《消法》已纳入金融消费服务,旨在扩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金融消费者也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应适用《消法》的规定,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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