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2016-12-13王晶
对外经贸 2016年9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摘 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在反思危机发生根源时,都选择了通过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维权途径的选择也较少,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就应制定专门立法,设立专门机构,构建多种维权途径。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6)09-0123-02
[作者简介]王晶(1975-),女,汉族,吉林四平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一、金融消费者权利概述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由一些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提出和使用。美国在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个人、家庭成员因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体[1]。2008年,经历了金融风暴的美国政府意识到,只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2010年,美国政府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了准确定位,并把一般性投资人纳入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中。英国也于2010年修订了《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完善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制度。2006年12月,我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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