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理论在《行政法学》教学改革中的意涵与应用
2020-08-13贺小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 建构主义 教学改革 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科研训练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影响研究-以公共管理类专业为例》(项目编号:19YB004);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改项目“OBE理念下江西省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研究”(项目编号:JXJG- 18-1-82)。
作者简介:贺小娇,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55
《行政法学》课程关注“公权力”的规范与“私权利”的保障,是培养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和现代依法行政人才的重要课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制素养、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与滥用并形塑一个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现代法治社会。
一、建构主义及其在《行政法学》教学改革中的意涵
(一)建构主义理论
建构主义主要是由儿童认知发展理论演变而来的,其最早提出者是瑞士的一位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他的发生认识论在有关儿童认知发展学说中“构成了一个时代”。[1]皮亚杰奠定了建构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他具体阐释了儿童是在不停地成长及其接触认知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十分自然的产生一种心理认识,紧接着会在不断建构、不断发展的具体进程中对于认识渐渐加深。换言之,人们的认知结构进行组建创立的过程主要应用同化、顺应两种手段,后期在“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往复过程中进行不间断地丰富、提高和发展。继皮亚杰之后,诸如维果茨基、奥苏贝尔……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