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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制定民法总则的相关思考

2019-05-13张泰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思考

摘 要: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而对于我国在民法典的体系安排方面,必须严格将民事权利作为中介贯穿其中,来促使各个制度变成一个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的结合。民法总则要想及时全面的凸显出其独特的时代精神,就必须具备积极全面以及保障私权的特点,来达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的。一般来说,民法总则在确认以及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具有全面性、时代性以及开放性的三个特点,具体下文会简单阐述。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法典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54-01

作者简介:张泰(1996-),男,土家族,贵州织金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当前有关民法总则工作的积极展开和进展,相关的具体的编纂工作早就直接进入到了实质性的发展阶段。而作为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民法总则一般广泛适用于民商法的各个规则制度之中,可以说,民法总则基本上会影响民商事立法的整个过程,因此可以直接构成民商事立法中最通用及最基础的法律部分。当前,在我国人大常委会中就有对于《民法总则草案》的初次审议,与此同时还对外征求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这其实对于积极有效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及大力推动我国法治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一、制定民法总则是积极完善法律体系的关键步骤

可以说,民法总则在一定程度上积极有效的开启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具体进程,同时对于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系统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实法典化就是体系化的意思,而对于我国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定,在一方面有效的拉开了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具体序幕,同时还积极有效的促进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除此之外,我国这次对外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共有11章,共有186条,大体上包含了全部的内容和准则。长此以往,我国民事立法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民法典,就没有可执行的民法准则制度,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缺乏科学性以及体系性,就根本无法最大程度的发挥民法的作用,具体体现在无法准确调整我国的社会生活以及无法充分保障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平性。

从价值体系方面来说的话,主要包括正确的指引并且及时快速支撑民法典体系中的逻辑结构。可是由于民法缺乏具体的民法典而无法及时准确的建立其价值体系。

从制度体系来说的话,主要包括一个具体的过程,那就是从简单的字母或數字开始排序,然后依据所规定的事宜进行传统的教条式的抽象固话,促使其最终发展演变成一个复杂以及富有系统逻辑性的特殊的秩序。可是民法典由于缺乏具体的民法总则而导致其体系制度不够完整,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民法总则应该成为全面确认并保障私权的基本法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上,“规范公权以及保障私权”是我国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当前我国的民法典属于一个各项规章制度都很全面的基本法,极大的保护了人们的私权,民法总则作为一个特殊的准则,可以直接统辖整个民法典,还可以有效的确认民法的整个规则体系,那么就应该及时的设置确认并且及时保障人民私权。之前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国就详细的提出了关于如何积极有效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而《民法总则草案》顺利的继承了《民法通则》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的规定了我国民事权利的基本做法,具体全面的确认了我国民事主体本该享有民事权利,积极主动的构建了非常系统化的民事权利系统,这对于民法总则积极全面发挥其保障以及确认私权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事实上,民事权利的本质就是积极全面高效的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权益,全方位的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一般来说,《民法总则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的最终确认及其保护具有的特点如下概述:

其一、全面性。《民法通则》其实就是《民法总则草案》的核心基础,详细的将私法主体的平等公平地位进行具体详细的确认,对于人格的尊严保护及其到位,严格的强化私权保障的基本理念。被国内外专业人士形容是特殊的“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其二、时代性。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突出其自身的时代特点。而当前是一个网络主宰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发达的社会,人们在互联网+的时代影响下随之改变了自己的工作及其生活方式。所以我国的民法典必须及时适应这一时代特征,来充分满足当前高科技以及信息化的社会需求。基于此,《民法总则草案》对于当前的数据信息以及网络的虚拟财产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其适应大数据发展的基本需要和发展,充分的体现出时代性。

其三、开放性。《民法总则草案》所形成的体系是一个开放式的系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民法总则草案》里面规定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很抽象的概括作用,这对于未来的人格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第二是积极准确的设定了有关财产权的具体事项,《民法总则草案》的102条就有具体的规定:“我国民事主体所享有储蓄、生活用品、资金以及其他资产直接可以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这就未来的财产权利规范体系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规范。

[ 参 考 文 献 ]

[1]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2]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3]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4]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J].清华法学,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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