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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充分性”认定的新发展

2019-05-13熊佳妮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对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来说,欧盟的“充分性保护原则”走在了最前端,本文从新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充分性保护原则”的新发展入手,通过对“充分性保护原则”中“充分性”的认定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推动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个人数据;充分性保护原则;充分性

中图分类号:D95;D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9-01

作者简介:熊佳妮(1993-),女,汉族,湖北咸宁人,法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欧盟法。

2018年5月,《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欧盟最新的个人数据保護法案正式开始生效。《条例》在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的规定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对于“充分性”的认定变得更加完善,使其操作性更强。

一、《指令》中“充分性”的认定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二十五条首次提出了“充分性保护原则”的概念,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当第三国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水平达到欧盟的要求,欧盟成员国的个人数据才能进行数据的跨境流动。

根据《指令》的规定,认定第三国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数据保护,欧盟不仅要求第三国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参考有关规定的实际运作情况。即通过第三国相关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法律是否完善和执行情况等因素来判断。

二、《指令》中“充分性”认定存在的问题

关于充分保护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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