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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契约法的结合与现代契约法的中国特色

2019-05-13刘玉霖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与罗马法的契约制度既有着相似之处,又存在着不少差异。本文从两个国家特色的契约制度出发,分析其不同及产生的原因,从而为完善中国的现代契约法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罗马法;中西契约法的结合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87-01

作者简介:刘玉霖(1992-),女,汉族,湖南常德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现代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内容、价值理念和结构形式,都是来源于西方。因此,西方法制是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参照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味的照搬照抄西方法律条文。必须正确理解西方现代法制的历史和现实,以及法律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方能谈得上借鉴和吸收西方现代法制的有益成果。

一、罗马契约法的特点

(一)法律渊源

从法律渊源的性质上来说,罗马法主要是私法。勒内·达维德说:“在公法方面,罗马法从未提供过规范”。“罗马既不曾有公法,也不曾有行政法”。從法律渊源的种类来说,罗马法的法律渊源种类主要有制定法、执法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三大类。

(二)违约责任

在早期的严格形式主义时期,罗马法的违约责任奉行客观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造成违约的原因,只要出现违约的后果,违约方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公元1世纪,提出了著名的“拉贝奥抗辩”,即如果违约当事人因不可归于其本身的原因不能履约,通过在诉讼中赋予违约当事人抗辩权的形式阻止非违约当事人根据不履行事实起诉所给违约当事人带来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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