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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和解程序的完善

2018-12-27聂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摘 要 和解程序自有其缺点,一般来说和解协议并没有执行力、约束力,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但如果要将法院毫无顾忌地引入到其中,又似乎与调解无异。因此,在和解程序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也需要引入法院的参与,不过应当对法院的参与予以限制。而存在于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 和解程序 民事诉讼 比例原则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一流课程建设项目——民法学。

作者简介:聂明,贵阳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82

一、和解与调解之辨:从民事和解二重性切入

(一)民事和解二重性

针对和解这一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和解是私权上的行为,因为这是对自己私法上权利的处分,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结果也将归结到私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些学者认为,和解是纯粹诉讼法上的行为,因为这是当事人就自己程序法上的权利予以行使或者处分的过程。 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的统一,或者说是一个行为既包含了私法的性质,又兼具程序法上的性质。

和解协议是一种合同的形式,而且根据我国《物权法》127条的规定,属于有名合同。 因而,可以将和解协议本身认为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和解在于双方当事人均有其较为充分的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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