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的构建研究
2018-07-11王跃先董章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构建
王跃先 董章龙
摘 要 我国湿地类型多样,滨海湿地作为众多湿地类型的一种,现今其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机制构建以及调整两方面,基于此,务必构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这不仅能为滨海湿地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而且还能促进山东经济持续发展,法律机制不断完善。本文首先进行必要性分析,然后大体介绍滨海湿地现状以及法律机制构建常见问题、问题发生原因,最后重点提出滨海湿地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措施。
关键词 滨海湿地 法律调整机制 构建
作者简介:王跃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自然资源法学;董章龙,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81
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破坏现象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滨海湿地保护难度,并且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这对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本文探究该论题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希望本文能为相关法律人员以及湿地保护人员提供借鉴,具体探究如下。
一、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必要性
(一)原因
我国湿地面积范围近年来逐渐缩小,滨海湿地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生物种类数量不断减少,如果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不到位,那么生态环境整体性均会受到影响,不利于促进提高山东沿海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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