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间的少年》引发对同人作品的思考
2018-07-11李勤亮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不久前,金庸状告江南,这是国内同人作品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件,围绕该案的同人作品著作权纠纷引发法律界广泛讨论。小说《此间的少年》是否构成侵权未有定论,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展开探讨,进而探究同人作品的合法性以及与原作品之间的协调方式。
关键词 同人作品 实质性相似 CC协议
作者简介:李勤亮,西南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12
一、案情简介
因江南在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借用了金庸作品中一定数量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金庸一纸诉状将江南等告上法庭。2017年4月25日,该案在广州天河法院开庭审理,金庸方诉求:杨治(江南原名)、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等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至今,法院未公布结果。
二、《此间的少年》是否对金庸作品构成侵权
目前有关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不一,国内外推行的主流认定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本文将利用这一认定标准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权作简要分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