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及解决
2018-07-11曾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在美术作品交易中,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但展览也属于发表行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展览权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表权。这不仅造成展览权与发表权相冲突,也致使原件所有人的正当经济利益难以维护。本文认为通过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协调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进而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 美术作品 展览权 发表權 艺术市场
作者简介:曾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德国萨尔大学LL.M.,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13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更多人追求精神文化的满足,以绘画为代表的艺术市场蓬勃发展。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艺术市场的规模长期在全球名列前茅。 然而,在艺术经济繁荣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2013年的“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轰动一时,吸引了人们对有关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持续关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钱钟书的书信不仅属于文字作品,还因其具有的较高书法价值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因此,案中涉及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作者发表权的关系问题。
一、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条文前两句,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即作品的著作权不依赖于作品所附着载体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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