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中的定性
2018-07-11王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 要 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如何在著作权中定性,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有无著作权法明确要求的“独创性”,还要考虑人工智能这样的一种存在,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者”的定义。对此,本文以国内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诸多法律研究为基础,综合探讨了著作权中“作者”的认定标准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类型、特征,并结合现时法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定性提出了几点看法,以资参考。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 法律定性
作者简介:王力,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11
所谓“人工智能”(简称“AI”),是指建构在人类智能思维、行为、认知等层面上结合技术模拟,并以计算机软硬件作为输出介质的一种新兴科学技术。时至今日,人工智能除了在原有的科学领域大放光芒,在其他行业领域,如医学、艺术、文学、历史等领域的参与度也逐渐提升,但随之所产生的相关问题也愈来愈多。为此,下文将就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所产出的“作品”著作权定性问题展开探讨。
一、国内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研究
AI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福音,但同时也产生了一连串的问题。对于AI的创作及创作物的法律定性就是摆在人们眼前的现实难题。如果将AI的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那么这就需要将著作权保护规则进行整体性的变更;如果不将其纳入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那么AI生成的作品又确实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独创性”,不予保护显然又于法有悖。……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