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伪基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2017-07-13袁亦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实施,使“伪基站”类案件在定性中产生较大分歧,本文试从一起案例出发,剖析“伪基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伪基站” 法律适用 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简介:袁亦方,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5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1日,李某某受他人雇佣,租用黄某某的面包车,由黄某某驾驶车辆流窜于河南省许昌市、三门峡市等多个地市,沿途由李某某操作伪基站向周边用户大量发送短信息。2016年9月2日,二人在三门峡市被抓获。经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认定:该伪基站属于擅自设置和使用的非法电台,禁止使用。经公安部鉴定, 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该伪基站获得反馈的IMSI详单数共计28182条。
二、分歧意见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于案件的定性产生的分歧。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检、法两院在定性上产生较大争议的关键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实施,争议的焦点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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