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检察监督新构造
2017-07-07梁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检察权
梁伟
摘要:检察权介入破产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具有法理维度、规范维度和利益平衡维度的多重正当性,但破产案件中法官角色的转换、尊重当事人处分和辩论主义,以及破产法功能适用的弱化造成检察监督不力的现状。检察监督的介入应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在利益博弈之上进行居中调和,改变惯性的监督思维,转为支持与监督并重路径,并划定检察权行使的界域,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促进公共利益的最优实现。
关键词:破产案件;检察权;支持监督;利益调和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3.04
检察权设置具有法治性、公正性、中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1],通过检察权的运行有利于捍卫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为主的公共利益[2]。民诉法的修改确立了检察监督原则,赋予了检察权介入民商事领域进行监督的正当性基础。破产案件利益争夺纷繁复杂,破产程序通过对利益主体提供制度保护以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3],但是却因经常涉及群体利益而使行政权的介入,造成审判权的势微,亟需检察监督以实现公权力的再平衡,通过正当履职居中调和各方利益冲突,进而促进破产案件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债务人救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发挥破产法的功能。
[HS(3][HTH]一、破产案件何以需要检察监督
[HTSS][HS)]
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从破产程序启动伊始,各方利益群体为争取债务人的有限财产这一稀缺资源而进行博弈,利益的争夺造成权利的碰撞,亟需一种公权力的介入实现公权力的再平衡和利益的公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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