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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2016-06-04王刚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3期
关键词:检察权

王刚

摘 要:在当今社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已经扩展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行政权具有专业性、扩张性等特点,所以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超出行政法的归制范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事。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体制;检察权;平台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3-0108-06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定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给刑事司法主体,刑事司法主体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的案件和线索移交给行政执法主体的双向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授权采取的管理、许可、处罚等行为称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对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采取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一系列行为,刑事司法主体包括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等。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存在着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行政权的运作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而侦查权的首要目标也是以刑罚法规的具体实现为目的的”[1],不同之处在于“从目的价值来看,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别中,司法权的目的价值在于追求合法性,行政权则追求合目的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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