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适用问题及对策
2016-12-05王凤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权
王凤辉
内容摘要:在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检察机关面对的首要问题是正确区分并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普通“现代侦查技术”的标准是看某一项侦查措施是否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侦查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既要善于熟练灵活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更要严格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应从软件、硬件和制度建设三方面入手,“三管齐下”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 技术侦查 侦查技术 检察权
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既是惩治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也是将侦查权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贯彻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新规定最急需破解的难题之一就是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区分及规范适用。
一、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概念
“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法律概念。在法律条文与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长期被表述为“技术侦察措施”,俗称“技侦手段”。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对技术侦察措施有明文规定,但非常笼统。《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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