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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到规范:犯罪化立法原则层次论

2017-07-07吴永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吴永辉

摘要:作为犯罪化立法原则,英美法系的危害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法益侵害说与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内涵、地位、功能上具有同质性。单一的犯罪化立法原则缺乏足够的适用性,多元的犯罪化原则缺乏一条主线贯穿其中。我国犯罪化立法原则体系的构建应当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化的逻辑起点,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化的应然补充,但应受刑罚惩罚性自身有循环定义之嫌,可以从刑罚的必要性、有效性、经济性对其做进一步的说明,刑事法定性作为犯罪化的最终归宿。如此沿着从事实到规范层层递进的思维路径,方能合理划定刑法的界限。

关键词:犯罪化;事实与规范;应受刑罚惩罚性;层次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3.05

[HS(3][HTH]一、问题的提出

[HTSS][HS)]

1980年代以后,各国立法机关开始陆续重新制定或频繁修改刑法典,并颁行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处罚早期化、处罚重刑化,可见,刑事立法活性化的时代已经来临[1]。犯罪化是刑事立法活性化最突出的表现,这在我国近年来的刑法修正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仅《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就新增了20个新罪,大规模的犯罪化引发了学界关于我国未来刑事立法走向的争论

主张停止犯罪化的观点可参见:刘艳红.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J].法学,2011(11);主张进一步犯罪化的观点可参见:冯军.犯罪化的思考[J].法学研究,2008(3);主张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观点可参见:郑丽萍.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趋——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应然趋势[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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