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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探析

2017-07-05李红伟

经济师 2017年4期
关键词:学科交叉实践教学模式人才培养

李红伟

摘要: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理工院校为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学科交叉,培养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素养;加强实践教学开展校企合作,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教学的困境和改革办法。

关键词:学科交叉 实践教学模式 人才培养

一、理工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优势及不足

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不仅要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更应具备优秀品格。优秀品格应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理论知识不仅仅包括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包括能培养法学学生综合素质的知识。通过知识积累和学科交叉达到知识创新的需要,新的知识增长点需要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及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此外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也很重要。理工院校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职业素养的熏陶方面相对于其他院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理工院校具备理工专业优势,可以通过设置理工类选修课学习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知识以拓宽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加强法学学生科学素养,使法学学生的灵活反应能力及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但是,理工院校在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方面仍存在问题。传统的由上而下的灌输式法学教育仍是理工院校的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无法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与诉讼中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不知案件事实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及确认;无法应用心理学、经济学、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因此,理工院校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过程中应利用理工科优势,重视科学素养的培育,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实践教学等多元化教学模式,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二、法学实践教学在理工院校的开展

(一)“案例教学法“比“判例教学法”更适宜理工院校

“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判例教学法”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创设的,它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法律原则。这种实践教学主要通过教师在课前布置讨论的案例,引导学生通过判例索引摘录了解相关判例的内容,之后在课堂上就事先布置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判例教学法”促使法科学生积极主动思考、分析案例,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对判例研讨提高了法学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判例教学法”培养了法科学生专业职业技能。但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要求很高,不适宜法学理论功底薄弱的理工院校法学学生。案例教学法更适宜理工院校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方式是教师为了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课堂上布置典型案例,引导讨论的方向,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充分参与和自由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提高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诊所教学在理工院校的试用

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是理工院校实践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是借鉴医学临床经验从判例教学法发展出来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准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并為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研究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诉讼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学者科德林认为,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即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这种实践教学能切实锻炼法学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是值得推广的实践教学方法。

(三)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理工院校的应用

在模拟法庭开展实践教学,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在诉讼环境中模拟把书本中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熟悉、掌握。在模拟法庭案件审理中,学生担任案件的法官、律师、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模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生要依靠自己来解决。模拟法庭教学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前各个模拟小组成员按案情分配各自扮演角色,通过整理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通过查找证据、案件分析撰写各种法律文书。开庭审理中,实体法及程序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能得以运用,理工院校学生创新精神能得以发挥。

我校是以理工为主,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学科性大学,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开启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新模式。2006年在校内建成模拟法庭实训室,2010年我校模拟法庭实训室成为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法庭。我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先后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基地。实践性教学是移植于美国的舶来品,其本土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还存在诸多问题。

三、理工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从属于传统理论教学

实际上,理工院校法学教育主要还是传统的理论教学占据主导地位,实践教学只是起到辅助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并未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教学计划中设置了实践课,无论实体法课程还是程序法课程结束后都附有模拟审判,但这种模拟与模拟法庭课程有所不同;设置了法律诊所课程,基于缺乏资金,案源及科学理论指导等多方原因,基本流于形式。

(二)实践性教学方法不成熟

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诊所式,模拟式教学需要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诊所实践课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应由兼职律师的教师负责,而理工院校法学教师大多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双导师”由于资金等方面原因未得以有效开展,诊所实践课流于形式。法庭模拟由于程序复杂,为了使模拟法庭活动取得预想的活动示范效果,指导教师往往要求学生在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这导致模拟法庭无法真实地反映法庭的对抗与辩护。而案例教学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为了适应理论教学有针对性的选择案例,在授课过程中将案例融入到了理论讲授当中,并不能充分引导学生法律辩证思维的发展。

(三)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实践课操作难度远远高于理论课,深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应是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应具备的。理工院校法学老师通过再学习提高了法学理论功底,为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部分教师通过考试并取得了法律执业资格证,在律师所从事律师工作,这部分教师获得了实际办案的经验,还有部分教师获得了法律执业资格证,未在律师所从事律师工作,缺乏实务操作能力,无法有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理工院校实践教学师资力量总体上是薄弱的。

(四)实践I陡教学需要资金无保障

诊所教育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不能收取报酬;聘请律师所律师、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指导教师涉及报酬事项,法律诊所的建立及运转均需要资金的支持。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学校经费支持,而学校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没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实践性教学难以开展。

四、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路径选择

(一)实践性课程设置应加强

教学计划中应设置模拟法庭审判、诊所法律训练和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教学计划中原有课程所附课程实习应分离出来,单独设置案例分析课,通过案例教学加深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献检索等实践辅助类课程应增加些学时。模拟法庭审判、诊所法律训练、案例教学及实践辅助类课程的技能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大纲应充分详实,专业实习与毕业设计仍需进一步规范。

(二)加强实践性师资力量

为解决实践性师资薄弱现状,理工院校应积极开展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一方面可以拓宽案源,另一方面可以与法院、律师所开展“双导师”教学,解决诊所合格教师匮乏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定期选派或由教师自愿报名方式到司法机关实践,提高教师实践方面的素养。

(三)加大实践性教学经费投入

诊所法律课的开设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如固定场所及设备;具备合格的教师(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經费来源,没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诊所将难以维持。理工院校可将实习和教改资金合并形成专用基金使用于实践性课堂教学中。在经费和专项基金上必须要有必要的保证,保障实践性教学经费落实,鼓励教师和学生从事实践教学活动;此外,诊所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也可以收取些费用筹划经费。

综上所述,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理工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方向。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及案例教学模式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在进行实践教学时应注重教师实践经验的培养与积累,培养“双师”型人才,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优秀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现“学校一司法系统共同培养”的培养模式,实现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满足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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