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失范与应对
2017-06-06鲍季秋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应对策略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对于法治政府的构建意义深重。然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模式呈现明显的失范现象:制定主体混乱、制定程序不完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对于行政法治化道路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有鉴于此,笔者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定位,并进一步讨论目前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应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失范;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04-02
作者简介:鲍季秋,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实定位
当前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失范的最基础的原因在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定位的误区,这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的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与正当性根基。因此,下文首先从这两个方面予以展开。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探微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过程中制定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特征。然而,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如何,行政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渊源,即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态。笔者认为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对于法规和规章应当认定其属于法的渊源,而对于其中纯粹的政府出于管理需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从而将之与法律规范区隔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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