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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对校园霸凌事件的介入

2017-06-06陈文豪孙华为徐振祥刘晓飞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校园

陈文豪++孙华为++徐振祥++刘晓飞++张林伟

摘 要:校园霸凌事件屡见报端,学校与家长未能引起重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认为,针对校园霸凌事件参与者的年龄限制及事件本身等特殊性,应该加强警察权对校园霸凌事件的介入,依靠警察权独有的强制性、法律性等特点,通过执法、综合治理、办理案件等方式对校园霸凌事件進行治理。

关键词:校园霸凌;警察权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24-01

作者简介:陈文豪(1997-),汉族,江苏镇江人,江苏警官学院,公安专业本科。

近期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腾讯网《看见校园霸凌:公众认知调查数据报告》采访的三万六千多名受访者中,35.7%的人遭到过他人的欺负,20.3%的人被别人欺负过的同时也欺负过他人,3.9%的人欺负过其他人。在这些受访者中,超过一半的人经历过校园霸凌事件,剩下的人作为旁观者,通过生活或媒体了解相关事件的发生。校园霸凌事件屡见报端,这与学校、家庭教育缺失具有极大关系。校园霸凌事件至今愈演愈烈,警察权对校园霸凌事件的介入具有必要性。

一、警察权介入校园霸凌事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警察的职权范围包括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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