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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2017-02-14陈彬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应对方法存在问题

陈彬

摘要:〖HJ1.74mm〗文章就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在实务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作了描述与分析。

关键词: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法律规定;存在问题;应对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6.6;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88-02

近年来,我国申请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日益增多,可以预见,这项业务将成为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也愈加突显。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和困惑,这直接影响了公证效力的发挥及价值的实现。

一、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后,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相关义务时,债权人可凭公证债权文书向制作该文书的公证机构申请执行文书,并凭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法律法规是启动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与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均是法院的执行依据。

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前审查难保客观真实在实践中,债权人前往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已经发生,债务人为免于被执行,往往采用逃避或拖延等方式不配合公证机构审查甚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执行证书的签发,给公证机构的核实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实务中,公证机构核实债务人违约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即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方式以及债务人履约备案方式[1]。这些方式不够严谨,难以确保公证机构核实到的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一旦出现公证机构掌握到的情况失真,将会直接影响执行证书签发的正确性。故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一定得做好充分的知情并切实履行核实程序等,公证机构要彻底摒弃唯效益意识,谨慎对待每一份执行证书,从接触到公证申请的哪一刻,就要作好以后可能出现的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相关义务的准备,综合各种方法,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债权债务的真实状况,同时要增加防范意识,提前预备各种风险,为日后执行证书签发作好准备。

(二)法院执行前审查权力受限在实务操作中,有些债权人借公证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便,加上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的审查并不如诉讼程序中审查之严谨,故意规避诉讼程序,甚至还有更为恶劣的情况出现,如当事人之间利用公证债权文书相互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些情况,有学者认为,“对公证债权文书应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2]还有学者认为,“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履行必要的法律监督程序。”[3]应把法院对执行前的公证债权文书审查与公证机关在公证前进行的审查结合起来,明确审查的程序及内容,公证机构直接接触公证各方当事人,掌握第一手资料,更是必须谨慎,勤勉,发挥主要作用,确保公证的真实、合法,法院在确保债务人的抗辩权的情况下,实行形式审查,保证效率。

(三)债务人有效救济措施的缺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先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为了让债务人及时了解情况,尽快清偿债务,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不良后果。同时,公证机构也可核实签发执行证书之后到申请执行这段时间里,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但这样规定存在一个明显问题,人民法院既然依法获得了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权利,但却缺乏相应制约性的规定。这一缺陷削弱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法律地位。

另外,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关约定显失公平时,如果被执行人没提出异议,法院主动进行实质审查,便有违不主张不审查原则;若不审查,则存在客观保护非法债权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从而失去执行的公正正当性。对于如何妥善处理类似问题,法院目前尚无定论。

三、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建议

(一)始终坚持公正和效率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设立是基于效率所考虑,效率自然是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法规的首要价值,这是由强制执行法律的主旨决定。[4]该制度建立之后,加速了债权的实现,节约了我国的司法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交往。但单单强调效率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注重公正的实现。我们追求的应当是公平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如果公证法设计初衷是对一切无表面瑕疵的公证文书一律予以执行,那么人们极有可能得不到潜在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导致社会福利一部分存在净损失。[5]失去公平公正,效率效益也就无从谈起,效率效益必须服从公平与正义,法院要运用司法权对二者加以平衡。

(二)建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制度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建立需要整体考量其结构设计和现已运行的情况。公证机构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签发者,必须认真审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条件,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公证机关的审核手段及程度都是有限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就使得公证债权文书的公正性不能完全取信于人。实务中只有在法院进行实体审查时发现“确有错误”,即在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异议后法院才被动发起实质审查,这是现在制度的一大缺陷。

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制度应该多方面的,为确保公正,公证机构与法院应当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配合。实质性审查,即在法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签发及其内容,内容具体包括程序是否合法、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给付内容及给付期限是否确定、公证债权文是否以明示方式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条对法院的审查规定了四种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但再细密的法律也无法包罗现实中一切,债权债务关系从产生到履行,再到违约情形的出现,从当事人各方申请办理公证到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其中存在各种可能性。债权人债务人均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对已利的事实。必须建成立制度,公证机构与法院实现无逢对接,密切配合。形式上的审查,是指审查当事人根据执行证书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其审查的内容包括债权人是否已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申请执行证书、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受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三)债务人抗辩权的实现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前就已明确表示若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债权的实现过程中,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债务人并未放弃、丧失了抗辩权利。保护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公证执行的全过程中给予债务人提出抗辩理由的机会也体现了制度上的公正性,保证真合法公证价值的实现。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等同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抗辩,因为债务人已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限制,必须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债务人抗辩权的实现。

(四)强化公证机构的责任意识事前审查意义远比事后审查来得重要,也更有实质意义。因此,作为事前审查机构的公证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多核实,多防范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规范程序,加强能力,认真做好公证债权文书的签发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法院对公证债务文书的事后审查工作,最终确保效率和公正的实现。

“对于一个社会,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去化解纠纷。”[6]在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建立起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远比事后救济来得有效。因此,公证机构应该把好第一道关,规范公证程序和公证行为,确保公证文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注重效率与公平,让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真正发挥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明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有关担保问题的探析[J].中国司法,2009(9):64.

[2]吴存根,吴剑平.破解公证债权文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J].中国公证,2010(3).

[3]王明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2009(9).

[4]李浩.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4.

[5]朱伯玉,徐德臣.论公证债权文的功能扩张与可诉性[J].东疆学刊,2011(4):59.

[6]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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