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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

2017-02-14冯永军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内涵

冯永军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它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状况的发展变化,物权法定原则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可通过法律与社会的自身协调而得以克服。应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

关键词:物权法定;社会经济;内涵;根源;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10-04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根源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基础,物权法定起源于罗马法,后来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物权立法所采用,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上居于枢纽地位。对物权法定,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法有明文规定。奥地利民法、韩国民法、荷兰民法、日本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均在立法上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判例和学说将“物权法定”视为德国民法物权编的当然内容。

虽然自19世纪欧陆各国从事民法典编纂运动以来,在物权立法上均采物权法定原则,但就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德国学者认为,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类型、内容、物权设立和移转形式的法定;法国学者、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却认为物权法定仅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的法定。我国学者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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