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开放数据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6-11-30戴斯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已成为本国最大的数据资源生产者和拥有者,掌握着社会上超过80%的数据资源。政府数据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随着公众要求获取和利用政府数据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满足公众对政府开放数据的需求,已成为政府部门亟须面对的重大挑战。美国是政府数据开放的先行者,本文将深入探析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发展历程、最新进展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数据;开放数据;美国;借鉴
一、美国政府开放数据的法律依据及演变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基石可追溯到独立战争前后。当时,乔治·华盛顿和一些理论家就提出了关于公民知情权的概念。美国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条文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保障。1789 年的《管家法》(House-keeping Act) 对联邦政府的政务公开作了相关规定,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行政长官管理其部门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发布。
20 世纪初,随着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经济格局的变化,现代行政国家开始兴起,美国联邦政府的职能开始逐渐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变得愈加重要。美国国会于1946 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第三部分规定,行政机构必须让公众能够获取其行政资料。
1966 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主要是针对纸质信息,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随之产生了大量的电子信息。由于年代背景所限,《信息自由法》没有包含明确的要求联邦政府公开其电子数据的条款,出台新的法律以应对信息时代政府数据公开问题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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