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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社会组织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中的合作困境及对策

2016-05-30穆飒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17期
关键词:困境培养对策

穆飒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培养人才的模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这些培养模式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培养模式,因为它对于人才的培养有着很重大的作用。但在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方面,尚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校与社会组织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中的困境,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与社会组织;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8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7-0163-02

体育人才的培养对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很重要,高素质的体育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体育实力。为使高校今后能培养更多的体育人才,为我国的体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分析当前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中的主要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自我超越精神

在我国2008年举办的北京奥运会上,有一句口号非常响亮:“更快、更高、更强”。这句口号在上世纪初期就被确定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宗旨,表达了一种奋发向上,不断进取的精神[1]。世界各国的奥运会无不是在这个宗旨下进行的,由此可见,各国人民对这个宗旨是非常认同的。从这个宗旨可以看出,体育健儿们必须要有一种超越自我、超越他人的精神。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来培养竞技体育人才,可以极大地满足这个目标。

社会组织对当前社会人才的需求状况比较了解,能与时俱进地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但仅仅通过社会组织来培养,培养周期就太长,所需的费用也太昂贵。如果只通过学校来培养竞技体育人才,就担心培养出来的人才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可能一些新的培训方式,学校不能及时采用。但两方的合作,就能弥补各自的不足,发挥两者的优势,从而切实培养学生的自我超越精神。

(二)完善学生的人格

完善学生的人格,是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培养体育人才的第二个重大意义。一般来说,人才的内容包含身体素质良好、心理健康和良好的适应性等多个方面。通过合作培养体育人才,学生对当前社会的人才需求情况比较了解,减轻了学生的心理负担。不仅如此,学生即使遇到心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向高校或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因而能更好地解决学生面临的各种心理问题,锻炼他们的心理素质。在对自己、对社会有了正确认识的前提下,自然不会产生一些人格缺陷的问题。因为他们在面对遇到的困难时,能反省自己,保持头脑清醒,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各种难题。

二、高校与社会组织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中的合作困境

(一)训练条件有待完善

培养体育人才,最重要的一点是经费的投入。因为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不是给学生灌输知识,并要求他们掌握相关知识解决问题,而是给学生进行各种各样的训练。只有通过大量的、高质量的训练,才有可能培养出人才。而这种经常性的、高质量的训练,需要大量经费的投入。但目前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中,经费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就导致训练条件不完善,制约了人才的培养。这一点在我国的足球体育人才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一些。当然,这与中国人的身体素质也有很大关系,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后天的训练不到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体育器械设备,体育场地,以及优秀的体育苗子,才能真正培养竞技体育人才,而这些都离不开训练条件的完善。

(二)机构的设置不健全

就当前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现状来看,两者的合作运营是通过相应的合作机构来运行的,该机构负责处理、沟通体育人才培养上的相关问题。可是,这种合作往往是校方通过相应的中间人,主动与社会组织牵线进行的。而且,这些中间人往往不参与之后两者的合作机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机构内部与社会组织沟通交流的负责人,由于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不是很密切,很多合作项目就不好开展。但是,中间人由于不参与机构的具体运行,一些合作项目不适合主动与社会组织研究探讨。这种机构设置上的缺陷,对高校和社会组织都不太好,影响了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再者,由于合作机构与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不够,倘若长此以往的发展,势必引起双方的信任危机,导致后续的合作难以进行[2]。

(三)高校缺乏合作积极性

由于当前高校和社会组织的合作,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高校由于经费短缺,担心在合作中利益受损。因此,高校对于这种合作培养体育人才的模式不是很热心,很多高校寄希望于今后完善了相关的合作机制再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从高校自身的角度来看,他们缺乏积极性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高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工作重心就是为社会、为国家培养人才,不能因为担心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得不偿失而放弃合作。

在合作过程中,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对高校积极性有较大影响。因为这部分人经常来往于高校与社会组织之间,他们也不想合作一方受到太大的损失,而且培养不出体育人才,这样不利于他们以后继续从事训练工作。教练员缺乏积极性,自然也就影响到高校的积极性。

(四)签订的合同不合规

合同的规范与否,对于两方的合作,以及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都有重大影响。规范的合同,两方都会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发挥自己应有的效力;但不合规的合同,就使得两方在一些问题上达不成共识,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对体育人才的培养都极为不利。在当前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中,由于草拟合同的一方缺乏相應的知识,以及缺乏相关的合作经验,因此,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不免产生一些漏洞,从而给双方的合作留下了隐患[3]。

三、对高校与社会组织在竞技体育人才合作困境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训练条件

高校的经费,大多来自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拨款。高校在使用这些经费时,一般会制作相应的费用支出表,以确保各项费用的使用有据可查。但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所需费用,往往大于政府的财政拨款[4]。在这种条件下,高校即使谨慎使用这笔费用,也还是难以满足体育训练的各项要求。所以,高校应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预拨更多的经费以供体育训练之用。

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应积极运作,争取通过自主经营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其他条件下,可以采取拉赞助的方式,邀请社会上的企业赞助体育事业,以获取更多的训练经费。在有了经费支撑的前提下,两方就能在合作培养人才上投入较为充足的人力、财力,改善训练设备等。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从全国各地选拨具有体育发展潜力的学生,培养一些高质量的体育竞技人才。

(二)健全机构的设置

首先,合作机构中的负责人应多与社会组织的一方沟通、交流,通过这种互动逐步建立起信任关系。这就弥补了由于中间人不参与合作机构,而产生的合作双方信任度不够的问题。当然,如果中间人是合作机构的一员,合作机构也应该得到完善。通过健全合作机构,并将相应的合作机制制度化,减少合作中的摩擦。其次,明确合作机构内部各工作人员的职责。每个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某些事项,并及时向机构的总负责人反映情况,最后总负责人再向合作雙方传达相关的情况。最后,设立监督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双方是否落实了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保证两方的合作能顺利进行。

(三)调动高校的合作积极性

在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中,高校占据了主体地位。也就是说,高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是否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以培养体育人才;而不是社会组织决定是否与高校合作培养体育人才。在这种前提下,社会组织应尊重高校的利益,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校方的利益。为此,社会组织应主动与高校讨论、交流合作中的各种问题,解决校方遇到的各种难题,特别是保证校方的经费使用不出问题。这样,高效的合作积极性定会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合作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积极听取教练员的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合理的、有效的建议,合作机构应及时采纳。这就能避免教练员在遇到体育训练中的问题时,找不到解决办法,而损伤工作积极性。

(四)规范合同文件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合乎规范,应请社会组织一方草拟合同文件。之后,高校与社会组织共同对其中的条目加以讨论。因为社会组织更懂得合同的规范、要求,对双方的权利、责任比较明确[5]。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条文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较小。再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条日后逐渐完善的条目,使日后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能纳入合同的约束范围之内,避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费上的种种纠纷。

四、结束语

本文对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两点意义做了阐释:第一,培养学生的自我超越精神;第二,完善学生的人格。在此前提下,本文分析了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困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训练条件有待完善;第二,机构的设置不健全;第三,高校缺乏合作积极性;第四,签订的合同不合规。针对这些困境,笔者提出了几点对策,首先,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训练条件;其次,健全机构的设置;再者,调动高校的合作积极性;最后,规范合同文件。希望通过文章分析,能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赵锐.普通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问题及建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203-204.

[2]孔庆波,葛玉珊.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8-52.

[3]胡玉珍,朱树好,陆亨伯,等.高校竞技体育人才“校社共育”培养模式的研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调研[D].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论文集,2010:217-221.

[4]范成文,刘亚云.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6):133-136.

[5]张苏.我国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2,(4):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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