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6-05-14何明田张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何明田 张瑜
内容摘要: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可以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其在从事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时,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构成职务犯罪。村基层组织管理的公共财产在经过二次分配后,成为个人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不符合职务犯罪的对象特征。犯罪数额是否应当将用于公务支出的款项扣除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可以提供有效单据等因素进行判断。
关键词:村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法律适用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由于对《解释一》的认识存在分歧,司法机关对涉农职务犯罪适用法律时出现争议。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系甘肃会宁县丁家沟乡政府财政所副所长兼出纳。李某伙同该乡马某等九名村文书,在实施科技抗旱增收工程过程中,明知甘肃省农技总站配套地膜为免费地膜,仍经协商决定将县统购地膜与省农技总站的补贴地膜全部按照每卷70元收取费用,非法套取农户资金,造成农户经济损失79.55万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马某等村干部能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存在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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