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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及民事代理与代表制度的法理分析

2016-05-14高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5期

高峰

内容摘要: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抗诉案,本案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在分析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后,集中阐释了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关理论及立法现状,并对前后两诉进行了比较分析。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文集中分析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委托代理和职务行为的联系及区别,揭示法理,并对再审判决予以评判,以期为同类型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重复诉讼 一事不再理 代理 代表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1日,青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青岛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某大学教职工公寓,合同对工程地点、结构特点、承包范围、双方责任、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8条约定:周转料具的管理采用谁使用、谁保养、谁保管的原则。合同落款甲方处盖有建设公司工程专用章及杜某某、李某某签字,乙方处盖有劳务公司印章并有谭某某签字。谭某某系劳务公司股东、公司经理。李某某系劳务公司股东。

2004年4月3日,建设公司向各区段施工队下发通知,要求各施工队保证钢管、钢模板等材料及时退场。李某某在劳务公司负责人处签名确认。劳务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中有三个施工队,分别为谭某施工队、侯某施工队、杨某某施工队。施工中,三个施工队之间相互借用周转料具的凭证,均报给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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