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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令范畴下的“策”体辨析——以汉代诏令为例

2016-04-13魏昕北华大学文学院吉林吉林132013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魏昕(北华大学文学院 吉林吉林 132013)



诏令范畴下的“策”体辨析——以汉代诏令为例

魏昕
(北华大学文学院吉林吉林132013)

摘要:“策”体在汉诏中大抵可分为三类,即策书、策告和策问。策书通常用于人事的升降任免;策告是以简册相告于天地、宗庙、神明;策问则用于选拔贤良文学、博士弟子等人才。关于诏令类“策”体的辨析,在诸家评述中多有涉及,其主要从考竟源流和分类辨析纵横两方面对“策”体加以梳理,既反映了“策”体功能的多样化,亦说明绝大多数功能早在汉代已经存在的事实。可以说,“策”体的细化,既是文体自身规范化的结果,而很大程度上更有赖于评述者的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现诏令;汉代;策书;策告;策问;辨体

据《汉官解诂》记载:“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惟此为异也。”[1](P23)这是说,在汉制规定中,皇帝的命令被分为四种,而策书即为其中之一,其功能在于册封诸侯王或罢免三公。《文心雕龙·诏策》亦曰:“汉初定仪则,则命有四品: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策封王侯。策者,简也。”[2](P358)可见,“策”体在汉制规定的诏令范畴下,指的即是用于人事升降任免的策书。然这一制度性界定,与“策”体在汉诏中的实际使用情况颇有出入,如武帝时颁布的“策贤良文学诏”,实是对贤良文学的命题考试;平帝选后之际,太后则下诏“策告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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