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2016-04-13刘颁唐博超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绥化152061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刘颁 唐博超(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绥化 152061)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刘颁唐博超
(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绥化152061)
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体系,但不尽完善,存在很多的不足和漏洞,无法充分满足和保障人们对政府行政信息知情的需求。建构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应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律地位,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同其他法律的矛盾和冲突,构建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同时要构建保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问责的法律规章制度。只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才能为充分实现公民的行政知情权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构建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无论从狭义的含义上而言不论贫富、官民应平等对待,还是从广义的含义而言应中立、合理、明智、透明、公正地界定经济和公民权利、采纳被广泛接受的社会和经济价值观,都是保障一个社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营法律制度的基础。[1]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是现代政府民主法制建设的标志,也是预防政府腐败的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