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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2016-04-13白路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改革

白路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白路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假释的积极作用,从1999年开始,我国部分省市对开展假释听证的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假释听证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但是,目前假释听证制度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没有统一的立法对假释听证作出专门性规定,此项制度至今仍处于一种“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其参与主体、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等也都存在着很大争议。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立法,明确假释听证的参与主体、适用范围等事项,以期此项制度能够得到推广和发展。

关键词:假释;听证程序;改革

一、统一假释听证制度的立法

(一)无统一立法对假释听证制度作出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假释实体问题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却非常简略。其中,关于假释听证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不仅尚无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是屈指可数。

1.中央司法解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予以公示以及公示的地点。第2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并确定了应当开庭审理的假释案件范围。虽然此《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假释听证制度的内容,但25、26条关于公示和开庭审理的规定为假释听证制度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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