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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之鸟礁”案中的岛礁属性评析

2016-02-13宋佳宁

天津法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类

宋佳宁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案例辑要·

“冲之鸟礁”案中的岛礁属性评析

宋佳宁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中明确提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观点,此观点已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2008年,日本政府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包括“冲之鸟礁”在内的四个外大陆架划界案,其“指礁为岛”的申请理由严重违背《公约》第121条,立即受到中韩等国的严正抗议。2016年初,日本又多次在该海域扣留中国台湾地区渔船,冲之鸟礁问题再次引发各界关注。以《国际海洋法公约》为视角,明确冲之鸟礁是岛非礁的本质属性,据此得出日本关于该岩礁可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是非法的,也是损害和平、安全以及业已形成的海洋秩序的结论。

冲之鸟;岛礁;国际海洋法公约;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案例要旨】

在涉及远海岛、礁的专属经济区或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多数国家以岛屿为基点主张200海里外大陆架,但也有少数国家以岩礁为基点提出外大陆架申请[1],冲之鸟礁划界案即为后者。关于沿海国是否有权为岩礁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中,第3款阐明了“岛屿”与“岩礁”的属性及其所属的海洋法权利。第1款提出“岛屿是四面环海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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