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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探究
——以授权许可合同制度的完善为视域

2016-02-13刘远山

天津法学 2016年4期

钟 山,刘远山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570228)

·立法建议·

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探究
——以授权许可合同制度的完善为视域

钟 山,刘远山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570228)

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作品授权许可的现象日益普遍。播放平台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平台的加入,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站争抢热门影视剧独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的现象白热化,有些甚至为此而对簿公堂。此类事件的频发,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的不完善,同时著作权许可制度自身亦存在许多不足。从完善授权许可合同制度的角度出发,授权许可合同应当涵盖未知的作品使用方式,同时,考虑到著作权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借助合同法解决的力不从心,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引入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内容已非常必要,最后,鉴于著作权交易安全考虑,《著作权法》应建立“公示对抗主义”的著作权许可公示制度。

影视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许可合同;许可公示

基于资本的逐利性,一个具备开发利用影视版权所需求的包括剧本创作、摄制拍摄、后期制作、商业宣传、复制发行、传播及改编等方面能力的公司缺乏向他人授权许可的商业动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授权许可,无异于给自己培养竞争对手[1]。对于不具备这些能力的公司,唯一可选的方式是毫无保留地出卖其版权。例如,电影制片人向电视台或放映商出售其影片和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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