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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新论

2017-03-11罗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外缘大陆架划界

罗丹

摘 要 2012年孟加拉国和缅甸海洋划界案(以下简称“孟缅案”)作为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第一起海洋划界案引起国际广泛关注,尤其法庭以“大陆边外缘准则”为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对两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进行了确定。众所周知,当前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现行理论主要是:自然延伸原则和“大陆边外缘准则”,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国际实践我们会发现这两种权利基础在大陆架权利确定方面都存有一定不足。本文力图在对此两种权利基础进行论证分析的基础上,从综合的角度试图提出一种比较稳定、明确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新假说。

关键词 200海里外 大陆架 权利基础 自然延伸 大陆边外缘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95

一、大陆架权利基础的释义

(一)大陆架和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源由

大陆架原是地质学上的概念,是指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1945年“杜鲁门公告”预示着大陆架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美国主张:“处于公海以下但是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隶属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但并没有具体规定美国大陆架权利的范围,美国侧重的是管辖权并未涉及大陆架的权利问题,此公告可以算是国家主张大陆架的开始。1958年《大陆架公约》首次规定了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对大陆架的定义和划界进行了规定,第1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规定使用“邻接”来作为大陆架权利的一种认定基础。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以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对当事国大陆架的权利进行了确定, 此案对大陆架和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公约》第76条對大陆架制度进行了完善,第76条第1款应用“自然延伸”来定义大陆架,同时,受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影响,引入后半段的距离标准作为200海里内大陆架的一种所谓的权利基础。从上述大陆架制度发展历程看出,人类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促进了大陆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大陆架权利确定的前提——大陆架权利基础,在国际条约中并没有规定,只是应用于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及学者的论文或著作中。大陆架权利基础的理论经历了自然延伸原则、距离标准、大陆边外缘准则的发展历程,国际发展的现状以及国家之间平权结构的本质,大陆架权利基础与国际海洋权益的范围密切相关,甚至以后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理论的发展,但是实践需要具有稳定性的大陆架权利基础。

(二)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概述

明确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需要弄清楚权利基础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涵?沿海国应该依据本国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而到200海里距离外,还是应依据大陆边外缘距离领海基线的距离超过200海里?两种方法考虑的地质和地貌因素不一样。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需要借助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享有大陆架的权利是一种客观实际存在,取决于沿海国大陆架地质地貌情况,如果没有沿海国的同意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勘探或开发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的大陆架资源。国家主张大陆架权利意在大陆架上资源的开发和管辖,并不只是作为一种权利的宣告,所以享有大陆架的权利,开发大陆架资源就会涉及沿海国大陆架权利范围和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需要沿海国与邻国进行大陆架的划界和大陆架权利范围的确定。大陆架权利基础更多的是作为权利内涵的体现,为沿海国更好的享有大陆架的权利和权利范围的确定提供指导。

二、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的现行理论

(一)自然延伸原则分析

1.法理角度:

从字面理解“自然延伸”需要大陆架一直连续到大陆边的外部界限,中间没有断裂。为了使沿海国享有200海里外的大陆架,第76条第4款提供了大陆架从属权利检验的两个公式。国家实践的发展尤其像孟缅案这样的案例对于自然延伸原则在国际上的地位造成了很大影响,自然延伸原则的作用在减弱,自然延伸原则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受到很多的质疑。自然延伸原则只是作为在确定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时的一个理论支持,这样的本质,导致应用自然延伸来确定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范围时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结合国际实践,《公约》成立以来的国家大陆架划界实践明显体现出第76条规定不够明确的弊端。③

2.自然延伸原则的国际实践: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法院认为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权利制度的唯一基础或权原,如果某海域大陆架并非是某沿岸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那么即使该海域距该国的距离比其他国家近 ,该海底也不能被看作是为该沿岸国所有。④随后,《公约》受自然延伸原则国际习惯法地位的影响,在第76条对其进行了规定。

学者张新军在它的著作中通过对国际司法仲裁相关案例研读,对自然延伸的存废进行的总结如下:一是“自然延伸后退说”,二是“自然延伸对抗说”,三是“自然延伸否定说”。⑤可以看到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唯一或者优先地位确实受到了挑战,主要认为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只能作为一种空间概念存在,并不能为划界问题的实际解决提供任何指导。孟缅案中法庭拒绝了自然延伸原则,在没有充足解释和论证的情况下,选择“大陆边外缘准则”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对两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进行了确认。⑥法庭认为自然延伸和大陆边外缘指代的是同一块区域。⑦国际上也有学者支持孟缅案中法庭没有采纳自然延伸作为权利基础,他们对于自然延伸原则的长久占据支配地位不持乐观的态度。⑧

(二)“大陆边外缘准则”分析

1.法理角度:

“大陆边外缘准则”在2012年孟缅案中第一次得到适用,也是第一次作为大陆架权利基础对大陆架权利进行确认。但事实是,“大陆边外缘准则”没有考虑大陆架的延续性和连续性,如果陆地领土向海延伸时出现了根本性的断裂,则大陆边外缘的实际价值就受到了限制,虽然《公约》中对于究竟什么样的地质构造会造成大陆架的断裂,比如说海槽或海沟构成大陆架的断裂吗?或者哪些地貌构成大陆架的断裂?法庭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标准,从而可能既因此导致窄大陆架国家主张扩展其大陆架以至于不当地引发大陆架划界纠纷,也可能因此导致“国际海底区域”的被侵蚀。“大陆边外缘准则”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就是忽视沿海国陆地领土延伸的地貌和地质特征,而完全的去追求大陆边的外缘,而忽视重要的因素——大陆架一定要是陆地领土的延伸,延伸要是连续性的。

2.“大陆边外缘准则”的国际实践:

目前“大陆边外缘准则”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国际实践主要是孟加拉国和缅甸案以及孟加拉国和印度案,自然延伸自从在北海大陆架案被确定后并没有在以后的案例中得到定义,孟缅案中法庭认为第76条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很难认为自然延伸原则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唯一独立权利基础,法庭不赞成仅仅依据孟方提出的重大地质非连续性来作为依据,去否定缅方的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权利。⑨自然延伸原则注重的是地貌的延伸,缅甸认为自然延伸是特定背景下定义大陆架的法律术语,没有体现出科学含义。⑩缅甸认为第76条的主要概念不是自然延伸而是大陆边外部界限,即第76条第4款的两个公式。法庭认为自然延伸原则和“大陆边外缘准则”指代的是同一块区域, 鉴于“大陆边外缘准则”有比较详细的公式所以法庭支持使用了“大陆边外缘准则”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

三、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新假说

(一)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应然概念

大陆架应该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地质和地貌的延伸并且一直延续到大陆边的外缘,强调大陆架地质和地貌的连续性,在这样的地质条件下沿海国陆地领土到大陆边的距离超过200海里,如此才能表明沿海国享有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权利,才能向CLCS申请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同时权利基础的存在要能够为权利范围的确定提供明确的指导作用,正如学者王吉文所说: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权利基础就实质性地将对大陆架的划界以及归属于本国的大陆架主权权利产生效果。 “大陆边外缘准则”是否会得到国际社会的青睐?所以从稳定的大陆架制度和人类共同利益角度考虑,需明确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来确定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

(二)领土延伸边缘新假说

首先,根据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同时结合大陆架的科学特征,作为大陆架权利依据的权利基础一定要体现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延伸,否则大陆架离一个国家不管多近,都不能主张大陆架的权利。大陆架是国家领土没入水中的自然延伸,大陆架作为整体来看需要体现大陆架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于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主张,中间不允许存在断裂,否则沿海国就无法也无权主张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权利。领土延伸边缘新假说能够满足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没入水中的延伸的要求,同时领土体现了国家的主权,也与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相对应。

其次,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延伸直到大陆边的外缘,大陆架概念规定大陆架权利一直延伸到大陆边外缘,虽然没有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对于大陆架的延伸方面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权利基础也需要能够指导沿海国确定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范围。

最后,根据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科學概念,领土延伸边缘说作为一种新提出的权利基础理论是法律和科学的很好结合,既符合大陆架需是沿海国陆地领土没入水中的延伸,也从大陆边缘的角度为沿海国确定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范围提供了指导。

四、总结

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在《公约》中并没有涉及,但是自从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自然延伸原则的适用,权利基础开始广泛体现在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判决以及国际法学者的著作中,北海大陆架案将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唯一的权利基础,在这之后引起了国际的广泛讨论,并被国际实践广泛应用,所以对于孟缅案中法庭第一次将“大陆边外缘”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毫无疑问必将引起国际实践的效仿。但是正如本文上述所分析,目前存在的两种权利基础各自存在弊端,以后的国际实践中会不会产生新的更加确切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毕竟国际法是国家意志协调的产物。领土延伸边缘新假说很好的体现了大陆架权利基础所应该具备的要素,国际实践需要准确的权利基础来确切的确定国家享有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范围和权利,这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的利益是一种双赢,而且对我国解决与日本的东海大陆架划界案也有重要影响。

注释:

曾令良.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62.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Denmark and Netherlands),ICJ judgement of 20 February 1969.87-88.

冯洁菡.大陆架的权利基础: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法学论坛.2012(5).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Judgement, ICJ reports1969.22.

张新军.权利对抗构造中的争端——东海大陆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128-129.

Bangladesh/Myanmar case,Judgement,ITLOS,No.16,2012. 434,127.

Hyun Jung Kim,“Natural Prolongation: A Living Myth in the Regimeof the Continental Shelf?”,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20 Oct2014.383-384.

Bangladesh/Myanmar case,Judgement,ITLOS,No.16,2012,para438-444.129.

Bangladesh/Myanmar case,Judgement,ITLOS,No.16,2012.427,125,434,127.

王吉文.大陆边外缘准则:大陆架权利新标准?——评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厦门大学法学评论.201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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