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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邻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刍议

2017-06-05吴晓明柳维睿

中国市场 2017年15期

吴晓明+柳维睿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中“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实践的不断深入,争议区渔业资源的共同开发问题越发重要。在新的背景下,各国应当更加行之有效地处理专属经济区共同开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形成正和博弈的局面。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共同开发;渔业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5.014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专属经济区”的概念随之产生,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广大国家所迅速接受。《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标准,[1]随着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不断加入,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各国进一步明确海洋权利的新标准,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先后设定专属经济区,并有十余个国家先后设立了本国的专属渔区,为本国的渔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996年5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之不久,于1998年我国制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针对《海洋法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全面考量我国现实情况,对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以捕鱼权为代表的各项权利加以明确规定。我国的海上邻国众多,且大部分都同样宣告了自己在本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各项权利,包括东海附近相邻的日本、韩国、朝鲜以及南海区域附近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由于海洋区域范围形状纷繁复杂,各国先后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重叠部分,故而原本我国与邻国渔民“自由”捕鱼的区域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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