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6-02-13周立波
天津法学 2016年4期
周立波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浙江 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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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
周立波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浙江 310018)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原因在于其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是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行为类型。对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可以通过修改相关前置性法律或直接将炒信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或增加新的罪名这三条路径进行解决。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制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简称“炒信”,是指通过刷单、刷量、刷钻等方式和途径在网络商城上进行虚假交易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目前,我国官方的法律并没有对此行为作出界定。但在一些典型的网络电商公司和平台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并附以一定的处罚措施。如阿里巴巴公司的《淘宝规则》把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定性为虚假交易,即“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淘宝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①。在理论界,也有学者把它称之为不同于商品欺诈、服务欺诈的信用欺诈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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