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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概念:证监会主导的误用及其立法原因

2012-04-29王宏哲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控股股东

王宏哲

摘要:“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在《公司法》中是两个并列概念,分别指出对公司的直接股权控制和间接非股权控制。但是,立法的这种概念供给是不能满足“活法”的实践需要,因为在直接控制权和间接控制权以外,还缺失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最终控制人”,这就导致在使用中,出现概念的混乱使用。证监会对这种混乱使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了在一系列文件中,以上三个概念交叉使用,这对建立我国的控制人理论和制度是非常不利的。文章指出了上述混乱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

一、法定概念的规范解读

《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按照文义解释方法,“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基础文义是“控制”,而关键文义则是“实际”。这里的“实际”一词是“事实上的”意思,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或“形式上的”,在这个意义上,实际控制人是指躲在公司“后台”控制公司的人,而不是以直接股权表现出来的“前台”控制公司的人(即控股股东)。如果比较“后台控制人”和“前台控制人”,可以更深一层理解出来“后台控制人”就是“终极控制人”。基于“前台控制人”的公开属性,其对公司的支配或控制行为是可以直接预测和控制的,而“后台控制人”则是隐藏起来的,其对公司的支配和控制行为往往是看不见的,无法预知的,因而往往对其行为很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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