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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2016-12-05于萍刘成立

时代金融 2016年30期
关键词: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于萍+刘成立

【摘要】近年来,社会经济正在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也逐年增加,资本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特有的资本集中、风险分散等特点,吸引了社会上众多投资者,其行为涉及到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然而资本市场鱼龙混杂,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融资的功能,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社会各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小股东地位、权益的界定,结合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以及原因,不断总结与完善中小股东权益的内部保护机制和外部保护机制,在不损害大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地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股东  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  权益保护

一、前言

划分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的标准是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而不是具体的持股比例,中小股东是相对控股股东而言处于非控制地位的股东,他们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在信息、管理和技术等专业方面处于劣势,在产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行使上均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划分是其对某一具体事件的控制程度,如果在该事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达到相对控股的程度,尽管持股比例低,也叫控股股东,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中小股东的分散性,所以无法联合起来与相对控股股东相抗衡。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股东权益是指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获取公司经济利益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保障作为股东的中小投资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例如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诉讼权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以确保其能够依法行使应有的基本权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形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集中现象十分突出,因为控股股东较大的资本控股,使得其能够轻而易举地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挫伤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大部分中小股东很少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控股股东为谋求自己的私利,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一,大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由于双方存在利益上的牵扯,交易通常超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而实现资源或利润的大转移,导致公司资产保值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第二,大股东往往大量占用或挪用公司的资金,掏空上市公司,然后往往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来掩盖。第三,大股东以上市公司作担保来服务自身利益,一旦出现风险,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一步将责任转嫁给其他投资者。第四,上市公司过分提取高额公积金,存在大量的限制红利分配现象,长期推行低股利甚至零股利的分红政策,使许多中小股东饱受侵害。

中小股东权益不仅受控股股东的侵害,还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威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股权日益分散化,高级管理人员代替股东直接管理公司。然而他们有不同于公司和股东的独立的效用目标函数,为了保全自身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管理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三、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不足

股东大会进行决策时基本上都是按照大股东的意愿来的,甚少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降低了中小股东的积极性,控股股东借机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再者,监事会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不能对董事会、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中小股东的权益就会更加容易受到侵害。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中小股东本就在信息的获取上存在天然的弱势,再加上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信息披露过程诚信缺失,处罚力度和监管制度缺失,信息不对称,导致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

(三)股东大会投票权制度上存在不足

中小股东可以使用累积投票权对控股股东形成一种制衡,然而事实上,大股东往往会刁难小股东,甚至限制小股东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存在不足,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表决权回避制度进行明确的强制规定,大股东往往会钻法律的漏洞,委托代理人规避该制度,保护自身权益。

(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不足

行使权益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份额需要在百分之一以上,多数小股东不满足其条件,并且中小股东提起诉讼要向法院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胜诉直接受益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受益人,降低了中小股东的积极性。

此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还有自身的原因:由于他们对公司的经营信息等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分布比较分散,行使权益的成本相对过高;再者,多数中小股东整体素质偏低,投机性很强,他们往往不注重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想赚取股票差价,因而他们对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益并不积极,往往容易被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欺骗。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股权结构

尽可能缩小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控制权,才能减少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培育有监督作用的大股东,激发中小股东监督的积极性,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控制,发挥其应有职责;强化大股东诚信建设。

(二)建立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加强审计机构的监督

必须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加强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约束,引发更多人的关注,获取市场各方对其真实性和权威性的信任,减少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

(三)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证券监管和审计机制

通过健全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强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降低法律诉讼的门槛,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惩罚力度和赔偿数额,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声誉损失给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

(四)强化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

外部保护和内部保护机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只是给其提供了一个客观条件,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降低中小股东的参与成本,提高对公司管理者及控股股东监督的力度和积极性,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提高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既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和进步,又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社会风貌,这既是当前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步。因此我们应该长期地关注、长期地努力使其得到更好地解决。

但是,在一个双方权益博弈的整体系统中,强调对一方的权益保护有时不得不以限制另一方权益为代价。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总结与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部保护机制和外部保护机制,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兼顾不损害大股东的权益,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曹辉,张荣勇.中小股东权益审计保护的运行机理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7):17-18

[2]何志强,陈珺.从股权配置多元化角度谈小股东利益保护[J].法治与社会,2016(8):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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