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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的宪法学思考

2009-12-21蔡清良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年10期
关键词:思考

[摘要]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其中几条新规定引起争议,尤其是律师法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大争议;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律师法的修改是合宪的,是有效的,是应该遵守的,

[关键词]律师法;修改;宪法学;应然;思考

[作者简介]蔡清良,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福建漳州363000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148-04

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在2001年为了与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作了修改,在2007年10月28日作了第2次修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与2001年的修订相比较,这次是有较多突破、有较大进步的一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律师法修改的宪法学意义

这次律师法修订对于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经验,这次律师法修订的宪法学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律师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举措。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治理者应该为人民服务。现代代议制使得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产生分离,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变异,我们必须坚持、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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