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构建
2009-04-21莫洪宪郭玉川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9年2期
关键词:构建
莫洪宪 郭玉川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的新型司法模式。这种司法模式特别适合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和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契合,因此,应在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建立这项制度时,应借鉴西方国家一些成熟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
[关键词]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模式也应该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合适的责任形式,才能够更好地使未成年人悔罪认错,重新回归社会。而恢复性司法模式就是目前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它不仅体现了司法追诉活动对社会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较好地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均衡。
一、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基础
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利益平衡理念。在“公诉为主”或“公诉垄断”的犯罪追诉模式中,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诸多原则的确立无不围绕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这一话题展开。而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无所作为。这样做的原因之一是避免控辩失衡,原因之二是认为国家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兼顾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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