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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类型与“混混”生存的社会基础

2009-04-21谭同学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9年2期

谭同学

[摘要]在宗族、小亲族、分配型经济和高度地域认同等类型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村庄具有拒斥“混混”的能力。在核心家庭至上、有关系弱组织、户族以及宗族急剧衰落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村庄拒斥“混混”的能力则弱得多。抑制“混混”的根本之策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提升村民的合作能力和组织化程度。

[关键词]乡村治理;“混混”;社会结构;类型比较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一、“混混”与社会结构的关联

1990年代中期以来,不少农村研究者在农村做调研时,常会或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一个特殊的群体——“混混”。这个群体并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有严密的分工,但与后者一样或直接依靠暴力或以暴力为潜在威胁,在乡村中谋取非正当之利益。他们通常以男性青年为主,但也不限于青年,尤其是在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具有明显的低龄化趋向。

如何界定这么一个群体呢?一般将“混混”视为介于正常社会与黑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社会力量与群体。近来也有研究者从越轨社会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他们是一个“大罪不犯,小罪不断的乡村越轨者”。

在国家关于农村综合治理政策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混混”活动状况相差甚大。导致这种情况当然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地方治理体系(主要是县乡村三级干部)态度与能力的区别造成的,二是由于乡村社会本身的区别造成的。就前一种可能来说,我们很难说它不存在,但一般来看不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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