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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原则在法律翻译中的运用研究

2008-11-13郭圆圆何岑成

总裁 2008年7期
关键词:翻译

郭圆圆 何岑成

摘 要:在法律文章翻译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长句,法律语言也很繁复,但是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简洁,就难免遗漏信息,致使译文内容不完整。讨论将Horn于1984年提出数量原则(Q-principle)应用到法律文章翻译中,探讨如何力求语言简洁,同时保证表达信息准确、无遗漏,本文将以作者亲自参与翻译编写的法律文章为样本和研究对象,提出理论,同时以实际例句加以佐证。

关键词:法律文章;翻译;数量原则;关系原则

Horn(1984)提出将Grice的四个准则改造为数量、关系两个原则。Horn两个原则的大致内容为:(1)数量原则(Q-principle)要使你的话语充分,能说多少就尽量说多少(以关系原则为条件);(2)关系原则(R-principle)——要使你的话语只是必需的,不说多于所要求说的话(以数量原则为条件)。数量原则规定,说话人说出p,就意味着极限是p;关系原则规定,说话人说出p的时候,意味着不只是p。数量原则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话语的上限,根据数量原则,听话人希望说话人提供足够的信息,能说多少就说多少;说话人所说的话语到了极限,便于听话人推导出话语的上限隐含意义。人们在交际中总是会用最经济的话语来表达最充分的信息。既然是用最经济的话,就有可能造成遗漏,对概念外延设定有可能不够充分,会扩大范围从而产生歧义或因信息缺失而造成的沟通障碍,针对这一现象就需要应用数量原则进行规范。

数量原则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要忠实,忠于原文,不可漏译,不可走样,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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