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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

2024-06-07王珂

人大研究 2024年5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内容摘要:《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适当性审查标准的适用设置了“明显不适当”的前提审查条件,以表示审查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尊重与谦抑,同时也可减轻备审工作负担。但何为“明显不适当”?如何对“明显不适当”进行认定?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鉴于此,本研究尝试结合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实践,从“明显不适当”的含义、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几个方面对“明显不适当”进行探讨,提出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通过比例原则的本土适用、同类比较和利用第三方参与机制等方法对“明显不适当”进行认定,以期助益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工作。

关键词:明显不适当;一般理性人;比例原则;第三方参与机制

2019年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性审查中要求“不适当”的情况达到“明显”程度才可予以审查。言下之意,“轻微不适当”与“一般不适当”的情况无法令人大常委会启动适当性审查。就此,“明显不适当”成为适当性审查启动的前提,同时也是适当性审查案件的过滤条件。但何为“明显不适当”?如何认定“明显不适当”?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规定中皆未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文试图结合人大常委会适当性审查实践,从“明显不适当”的含义、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方法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人大常委会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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