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法律模式研究
2022-01-21王杨叶芊汐江沛榆
成长 2022年1期
王杨 叶芊汐 江沛榆
摘 要: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实践中已经出现条例模式、飞地模式、出资模式三种不同的校级机构合作法律模式。其中条例模式是主流,实质是港澳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内地成立新设独立学校,港澳学校主导,但受到内地法律规制。飞地模式是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在内地开发校区,该模式下港澳学校拥有完全的管理权,且一般不受内地法律制约。出资模式是港澳基金会投入资金参与内地公立学校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治理。三种模式各有特色,可以依据情况进行选择。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高等教育 合作办学 法律模式
教育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具有重要而特殊的纽带作用。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创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方式”,为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奠定时代基调与发展方向。《纲要》的实施已超过两年,且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原有深厚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并在实践中展示出丰富多样的合作模式,这些合作的法律模式是何种形态与性质?粤港澳合作办学主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如何?各法律模式是否能形成主流?具有哪些特色?存在哪些法律问题?需要如何进行制度回应?这些问题均是探索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之路时亟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1 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的现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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