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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及其充分性

2021-12-06谢鸿飞

法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抵押

●谢鸿飞

一、担保财产描述的两种规则模式及其现代问题

(一)担保财产描述的两种规则模式

按固有的物权观念,担保物权作为物权,只能在特定财产上成立和行使;即使将其作为模糊物权与债权界限的“变价权”,它也只能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若担保财产无法被识别、被特定化,担保权无法被公示,围绕担保财产的经济秩序也无法被建构。这是担保财产描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任何不动产在空间上都具有固定性,这也决定了其唯一性,故不动产担保仅需在登录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特定不动产项下即可;无形财产的客体若具有唯一性,即与不动产相似,不存在描述难题。动产质押以质物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的前提,也不会产生描述难题。担保财产的描述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一是因为动产抵押的兴起,二是因为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且不具有唯一性的权利担保的兴起。这两类担保财产的物理属性和法律特性决定了其描述的复杂性,故本文仅讨论这两类担保中的财产描述。

担保财产的描述包括财产的物理属性和权利属性,前者确定担保财产是什么、数量多少;后者确定担保财产的物权归属和物上负担。〔1〕参见张梦奇:《概括性抵押条款的认定——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2期,第29页。概括描述仅涉及前者。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兴起后,担保财产的描述有两种规则模式。

一是限制主义,即要求对担保进行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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