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监融合视域下监察职权配置之再优化
2021-12-06程衍
法学 2021年11期
●程 衍
在现代国家中,国家机构及其权力配置,是实现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不受监督的或监督不足的权力,终究都有可能异化,遭到滥用或误用,从而背离授权的本来目的。”〔1〕李红勃:《迈向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中国模式的法治化转型》,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第150-158页。与之相应,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也成为政治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在进行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处于分散化的权力行使格局,由各监督主体负责各自系统内的监督。但是,“分散化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着内生性缺陷,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权力监督效能。”〔2〕程衍:《论监察权监督属性与行权逻辑》,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121-133、159-160页。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分散化的监督力量被整合至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的机构设置和程序设计上,呈现“纪监融合、纪检主导”的特点。这一改革实现了监察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从而“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3〕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15-21、125页。。
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原各监督主体的职权属性差异,并未因机构的整合而被消弭。在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履行涉及多元职权领域时,如何满足差异化权力属性对行权规则的不同需求,从而保证腐败治理效能,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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